
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
第一条:为督促各科、室及其主要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,根据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省、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,要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第三条:责任考核的对象是:机关各科室负责人。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集团公司的通知要求进行。
第四条:责任考核工作由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。
第五条:考核的主要内容:
1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精神的情况。
2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。
3、落实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,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情况。
4、自觉接受组织、群众监督的情况。
第六条: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方法,采取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个人总结、自评分数。
2、民主测评。
3、分管领导评监。
4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审批。
第七条:考核实行百分制。按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等次,90分以上为优秀;70—89分为称职:60—69分为基本称职;60分以下为不称职。
第八条:科、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称职者,本科、室不能评为各类先进集体,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。
第九条:本制度由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: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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